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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信息发布及网站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年09月30日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站管理,保证学校网站信息发布安全、及时准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山东工商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山东工商学院校园网用户接入管理办法》使用校园网交换、传递发布信息,开展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授权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向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提供网上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各单位、各部门在其子网站发布与自己工作和业务相关的部门信息。

第四条 学校网站及部门网站实行两级负责制。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网站栏目设定、网站开发、应用资源开发、信息安全检查及网站管理,并负责为学校各部门提供网站建设平台。各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本部门网站内容。

第五条 学校首页新闻由宣传部负责发布,要及时、准确地反映学校整体工作情况及重大活动。各部门提供新闻材料,须经宣传部负责人审查并备案。

第六条 学校首页重要通知和信息公告由学院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发布。各部门发布相关信息,需提交经部门领导审核并加盖印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到学院办公室秘书科办理,由学院办公室秘书科备案后发布。公告栏不得发布广告及经营性活动等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对其负责的子网站和版块发布的信息做好相应的书面备案工作,部门网站内容更新需提交经部门领导审核并加盖印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到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办理,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做好备案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由专职教师担任网站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网站信息安全检查、资料搜集、网站制作、对外发布及网站相关数据备份工作,严禁学生参与管理网站。各部门要保证部门网站安全,保管好后台管理密码,并定期更换。

第九条 需要新建子网站的部门或单位,应填写《山东工商学院新建网站申请表》,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保卫处审查备案,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利用学校资源或以学校名义私设网站,发布网络信息,严禁设立交互栏目。

第十条 网上信息发布采取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网站安全责任人,负责好本部门网站栏目审核工作,确保信息发布安全、准确。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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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第四教学楼东侧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4:30-18:00(春夏)   14:00-17:30(秋冬)
*办理个人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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