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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电子邮箱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年07月13日 08: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电子邮箱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维护学校师生的利益,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管理和服务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电子邮箱是学校为师生和校内单位提供的免费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管理。经注册通过后,师生或单位即成为学校电子邮箱用户。

第三条 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是学校电子邮箱管理的职能部门。信息办应按规定做好电子邮箱的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确保电子邮箱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  学校电子邮箱帐户类型

第四条sdtbu.edu.cn” 是国际互联网域名注册中代表学校的权威域名,“@sdtbu.edu.cn”是学校官方电子邮箱域名。使用学校官方电子邮箱收发电子邮件,能够提升邮箱用户在对外交流特别是国际交流中的形象。

第五条 学校电子邮箱帐户按申请和使用对象的不同分为单位帐户、教工帐户、学生帐户、校友帐户四大类,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离校后,其邮箱账户自动转为校友账户。

第六条 每个电子邮箱账户可设置一个主显账号和一个别名账号,主显账号由学校统一分配,别名账号需单独申请。“单位账户”的主显账号为其组织机构代码,“教工账户”的主显账号为工号,“学生账户”的主显账号为学号。

第三章  学校电子邮箱帐户申请

第七条 单位帐户申请。校内各单位可视工作需要申请开通一个免费的单位帐户。单位帐户的使用仅限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业务,须指定专人使用。如遇机构撤消或使用人变更,应立即到信息办办理邮箱撤消或使用人变更手续。

第八条 教工帐户申请。所有教职工均可申请开通一个免费的教工账户,教职工在学校人事处办理入职备案后可自行通过线上师生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第九条 学生帐户申请。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可申请开通一个免费的学生账户,其他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类学生也可经由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办理。

第十条 邮箱账户申请的别名帐号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歧视、暴力、色情等违反道德、法律法规含义的字母、字符及数字组合。

第四章  学校电子邮箱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电子邮箱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学校电子邮箱的使用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不得通过学校电子邮箱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电子邮箱仅限符合规定的使用者本人或本单位使用,禁止用户将学校电子邮箱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不得利用电子邮箱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10.传播垃圾邮件和病毒邮件。

第十四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邮箱账号和密码,并定期按进行强密码更改,因账号被盗用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全部责任;若发现邮箱账户被非法使用或有危及网络安全的行为,用户有责任和义务立即通知信息办进行处理;若信息办或上级部门监控到邮箱账户安全异常时,信息办有权进行禁用处理。

第十五条用户应自行承担由于使用学校电子邮箱而可能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通过电子邮件购买商品或服务而进行网络交易等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用户对电子邮件的内容拥有隐私权,未经用户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阅读用户的电子邮件内容,应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要求的除外。

第十七条 学校电子邮箱系统不提供永久保留邮件和网络硬盘内容的服务,请用户养成经常性清理和备份邮件、网络硬盘的习惯;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邮箱数据丢失,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因主观或客观原因给邮箱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或后果的用户,学校授权信息办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直至关闭其电子邮箱,终止其继续使用校园电子邮箱的资格。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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